「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二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2年8月6日修正發布。「新版」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係依本辦法第五條附表二修正之「身心障礙鑑定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及其基準」定之。
彰化縣衛生局葉局長彥伯關心本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以及避免民眾往返奔波的困擾,呼籲民眾務必依照日期領取新、舊版鑑定表,前往鑑定醫院鑑定。
以下提醒您:
一、如果您確定會在102年11月3日前至醫院辦理鑑定作業,請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領取舊版鑑定表。
二、或者您在102年11月4日後至醫院辦理鑑定作業,請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領取新版鑑定表。
您仍有身心障礙者鑑定相關問題,可直接電話洽詢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承辦人或彰化縣衛生局長期照護科曾小姐,電話04-7278503轉分機18,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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