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藥事法第27條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藥事法第19條規定:…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為宣導販賣藥品及醫療器材之相關藥事法規定,本局於今年11月24日下午4時辦理「藥商、藥局販賣藥品及醫療器材予學校之注意事項座談會」,提醒藥商或藥局應遵守藥事法規定並於販賣前確認藥物之品質與合法性,共同維護校園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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