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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健康食品標示新制上路

     健康食品不是藥,市面上健康食品百百種,不少民眾誤以為能治病,而將健康食品當作藥品食用,造成延誤治療。因此衛福部為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加強提醒民眾食用健康食品正確認知,已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自107年1月1日起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健康食品,應加標保健用途,以與藥品區隔,並標示食用量之醒語;另對於107年1月1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緩衝期至108年6月30日,即產品於108年7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上述規定標示。

      健康食品產品應於「注意事項」加標示之內容如下:

一、膠囊及錠狀產品應標示「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

二、膠囊及錠狀以外產品,應標示「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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