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6 條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銷燬管制藥品,應申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會同該衛生主管機關為之。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
管制藥品銷燬作業辦理方式如下:
1.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銷燬.減損.
減損查獲申請及審核作業」→「銷燬線上申請作業」→「新增」,登錄欲銷燬管制
藥品之藥品代碼、數量、批號及銷燬原因後,列印出「管制藥品銷燬申請書」(請加
蓋機構章及管理人私章)。
2.請先電話聯絡本局藥政科李小姐(04-7115141-401)約定銷燬時間。
3.攜帶申請銷燬之管制藥品品項、數量及「管制藥品銷燬申請書」等相關資料,送件
至本局藥政科,共同完成銷燬作業。
有關銷燬管制藥品相關問題,歡迎洽詢本局藥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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