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蛋為烘焙業及團膳業者常用來製作烘焙食品及菜餚之原料,為了提升液蛋產品的安全性,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1月 7日公告「液蛋衛生標準」及「液蛋產品標示」新規定,並自109年1月1日起(以產品製造日期為主)實施。
彰化縣衛生局表示,液蛋產品倘使用裂殼蛋、破殼蛋等可能遭受汙染的原料製作,或製程衛生不良、未經適當殺菌等,都可能導致液蛋產品檢出沙門氏菌或生菌數含量過高,影響後續烘焙食品及菜餚製作的衛生安全,為提高液蛋產品的使用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訂定「液蛋衛生標準」及「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規範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的原料,液蛋加工業者必須使用蛋殼完整無裂痕,或蛋殼雖受損但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污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之蛋品,作為原料,且最終產品「殺菌液蛋」不得檢出沙門氏菌,「未殺菌液蛋」之生菌數要在為10萬CFU/g以下。
另為讓使用液蛋之食品業者清楚辨識液蛋產品種類,除原規定的液蛋產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5條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有效日期」等之事項外,「液蛋產品標示規定」新增液蛋產品應於品名顯著標示「殺菌」或「未殺菌」字樣及保存條件,如液蛋產品屬『未經殺菌』的產品,還需要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本產品須使用於生產經充分加熱或其他足以達到有效殺菌之食品」或等同意義之醒語。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液蛋加工業者應依新公告規定辦理,倘生產之產品不符液蛋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而未改正,可處以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依「液蛋產品標示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者,將分別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8條規定,處以3萬以上300萬以下,以及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切勿以身試法。
相關法規查詢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法規資訊查詢(網址https://www.fda.gov.tw/TC/index.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