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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蛋「衛生標準」及「產品標示」新規定,自109年1月1日起上路

發布日期:108-12-31

     為提升液蛋產品的安全性,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1月7日公告,自109年1月1日起(以產品製造日期為主)實施「液蛋衛生標準」及「液蛋產品標示」兩項新規定。「液蛋衛生標準」規範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的原料,液蛋加工業者必須使用蛋殼完整無裂痕,或蛋殼雖受損但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污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之蛋品,作為原料,且最終產品「殺菌液蛋」不得檢出沙門氏菌,「未殺菌液蛋」之生菌數要在為10萬CFU/g以下。
     另外為讓使用液蛋之食品業者清楚辨識液蛋產品種類,除原規定的液蛋產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5條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有效日期」等之事項外,「液蛋產品標示規定」新增液蛋產品應於品名顯著標示「殺菌」或「未殺菌」字樣及保存條件,如液蛋產品屬『未經殺菌』的產品,還需要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本產品須使用於生產經充分加熱或其他足以達到有效殺菌之食品」或等同意義之醒語。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液蛋加工業者應依新公告規定辦理,倘生產之產品不符液蛋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而未改正,可處以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依「液蛋產品標示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者,將分別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8條規定,處以3萬以上300萬以下,以及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切勿以身試法。
         相關法規查詢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法規資訊查詢(網址https://www.fda.gov.tw/TC/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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