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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旅客攜帶食品、食品容器及器具返國應遵守輸入查驗相關規定

發布日期:109-01-22

    民眾利用連續假期出國旅遊常會購買當地食品及特產回國,但要注意購買數量及金額不可超出自用免申請輸入查驗許可的規定,以免涉及申報問題或遭到退運、銷毀。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您,出國旅遊攜帶回國供個人自用的食品(大閘蟹及禁止進口之牛肉產品除外),價值應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以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相同,包括同一品名之所有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包裝〉規格之總量計);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最多12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為限;輸入食品容器、具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為限。

    超過上述限量者,即必須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查驗,符合規定後,才可以帶回國內。

    另外未申請輸入查驗之食品、食品容器、具及相關產品不可在國內販賣,若違反前述規定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處以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

民眾利用連續假期出國旅遊常會購買當地食品及特產回國,但要注意購買數量及金額不可超出自用免申請輸入查驗許可的規定,以免涉及申報問題或遭到退運、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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