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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後臨床試驗報您知!

發布日期:109-03-06

新冠肺炎疫情席捲全球,各國均致力尋求治療之道。然而新藥研發是嚴謹且漫長的過程,主要可分為三大階段:實驗室研究、動物試驗階段與人體試驗階段。實驗室研發出具有潛力的化合物或生物製劑,必須根據藥品非臨床試驗安全性規範,進行一系列動物藥理及毒理的非臨床試驗,通過非臨床試驗的安全性及有效性測定後,才可以進入臨床試驗。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說明,臨床試驗可分為四期:第一期至第三期目的在於探索藥品安全性及療效,達到具有統計意義的預期目標後,獲得主管機關認可其安全療效及核發許可證。第四期臨床試驗是藥品上市後,民眾或病患在長期使用的情況下,持續監測藥品療效與安全性的試驗。在藥品上市後,主管機關與藥廠仍會持續進行安全性監測,確保藥品的品質、安全性及臨床上的效益大於風險。
  在安全性監測方面,包含:上市後藥物不良品、不良反應通報、安全性的定期報告、國內外藥品安全警訊監控與產品抽樣調查等。有些藥品在臨床上大量使用時,可能出現機率極低的不良反應,或潛在的新適應症療效,若藥品因上市後發生嚴重副作用,或療效不如預期,基於病人的用藥權益與安全,主管機關會要求藥品必須下架或回收。
  第四期臨床試驗,可為持續監測第三期試驗療效與安全性的延伸性試驗,如:罕見疾病藥品或因臨床的急迫需求,而加速核准上市的藥品,其療效與安全性的相關證據,通常在上市前未能充分取得。因此,藉由新藥上市後,持續收集藥品使用的相關數據,瞭解在我國民眾或特定種族病人的長期使用下,其安全性、療效結果及病人生活品質是否受到改善。
  藥品上市前須經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臨床試驗,由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為了解藥品上市後的使用情形與不良反應,確保民眾用藥的安全性及有效性,食藥署會審慎監督及監測,藥品上市後的相關報告與資訊,守護民眾用藥安全。
  
資料來源: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7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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