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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規定

發布日期:109-08-05

為避免消費者因食品品名標有「健康」字樣,而對該食品產生有較為健康之想像,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規範除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之健康食品外,一般食品不得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以避免消費者誤解。本規定自111年7月1日實施(以產製日期為準),未來食品品名如發現未符合前述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民眾,一般食品和健康食品不同,一般食品沒有經過政府認證,因此不能宣稱有保健功效。但獲得認證的健康食品終究不是藥品,只能當成食品或藥物以外的營養補充來源,真的生病了還是要找醫生診治。如果不確定自己吃的健康食品是否獲得認證,或在購買時有選擇的疑慮,可以上衛福部網站查詢,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及消費權益。

詳細公告資訊: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599692

健康食品許可證查詢:

https://consumer.fda.gov.tw/Food/InfoHealthFood.aspx?nodeID=162

圖片、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公告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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