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整揭露市面現場調製飲料成分訊息,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5日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規範自110年1月1日起,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總糖量(公克)及總熱量(大卡)』;咖啡飲料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以及果蔬汁含量未達10%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民眾可依現場標示之產品內容選擇適合之飲料,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規範對象由具營業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擴大為具『稅籍』登記之上述業者。
- 將現行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之標示,修正為「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以最高值標示者,應加註『最高值』)。
- 咖啡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並加註『最高值』。或依原訂之紅黃綠標示區分總咖啡因含量。
- 果蔬品名之飲料: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應及早規劃準備,自110年1月1日起,若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若標示不實,可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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