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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鮮農畜禽、豬原產地及現調飲料總糖量」三大食品標示新制,已於110年上路

發布日期:110-01-25

為提供民眾更完整的食品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上路之食品標示新制包括「農畜禽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原料原產地標示」及「現場調製飲料標示」,重點說明如下: 
 一、農畜禽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
       新增「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食品販售業者,販售以下散裝食品時,應標示「原產地(國)」,包括販售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主要新增規範對象為小型販售業及攤商。
二、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原料原產地標示:
       不論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的食品,自110年1月1日起產製的產品,都應依規定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受規範對象為所有製售上面食品的業者。
三、現場調製飲料標示:
(一)連鎖飲料店及速食業販售之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例如:珍珠椰果奶茶應標示該杯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包含所有原料及配料。
(二)咖啡飲料的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也可以用「最高值」表示。例如:熱美式咖啡(總咖啡因含量最高值:300毫克)。
(三)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10%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更明確果蔬飲料之標示。例如:柳橙原汁未達10%,品名不得標示「柳橙汁」,應標示「柳橙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遵循上面規定進行相關標示,若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若標示不實,可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相關法規規定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查詢。
(資料、圖片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制食品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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