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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營養標示規定納入「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發布日期:110-05-13

     衛生福利部於110年4月27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將「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納入「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以利業者同時參照依循,使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管理制度更臻完善;並同時公告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新修正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納入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規定,使與一般食品標示規定一致,重點說明如下:
    (一)調整營養標示格式,並增訂切割表格之營養標示方式。
    (二)原公克、毫克、毫升、大卡等單位,增列g、mg、mL、kcal等通用單位符號。
    (三)數據修整原則,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
    (四)飽和脂肪得以標示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得以標示反式脂肪或反式脂肪酸。
    (五)個別營養素得列於所屬營養素項下標示,如各個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項下標示,胺基酸得列於蛋白質項下標示。
    (六)鈉含量及包裝份數值得以整數或小數後一位標示。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相關業者,公告事項自正式發布後生效,對於公告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產品,而未能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可緩衝至111年12月31日止,其自112年1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則應依規定辦理。如經查獲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下稱食安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倘標示不實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營養標示規定納入「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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