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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1日起,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業者,含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

發布日期:112-01-03

       為使含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均明確揭露咖啡因含量,並提供更多元之標示方式,衛生福利部於111年6月7日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除原規定之咖啡飲料外,擴大規範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業者,含咖啡因成分之所有現場調製飲料(如:茶類飲料、可可、咖啡等),均應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並加註「最高值」;或以紅黃綠標示(紅色:201毫克以上/杯;黃色:101~200毫克/杯;綠色:100毫克以下/杯)區分總咖啡因含量。另新增業者可採用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作為標示方法之一。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業者,應針對上述公告規定,落實咖啡因含量標示,如經查獲違反規定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倘涉標示不實,依同法第28條規定,最重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更多詳細內容請逕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112年1月1日起,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業者,含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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