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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新規定將於112(今)年7月1日上路!

發布日期:112-01-04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新規定將於112(今)年7月1日上路!

    為強化「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之標示管理,透明消費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衛生福利部於111年5月11日公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並於112年7月1日實施 (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該公告係依產品之蜂蜜含量規範產品品名之標示,及規定蜂蜜原料應標示原產地。

    該公告重點包括:成分僅含有蜂蜜之包裝蜂蜜產品,才可以標示為「蜂蜜(蜜)」、「100%蜂蜜(蜜)」或「純蜂蜜(蜜)」;未添加或無蜂蜜成分者,不得標示「蜂蜜 (蜜)」字樣;蜂蜜成分達60%以上者,應依添加之原料標示「加糖蜂蜜」、「含○○蜂蜜」或「調製蜂蜜」;蜂蜜成分介於0-60%者,應標示「蜂蜜(蜜)口味」、「蜂蜜(蜜)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另應依蜂蜜原料之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其原產地。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業者,應針對上述公告規定提前因應,如經查獲違反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倘涉標示不實,依同法第28條規定,最重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且應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更多詳細內容請逕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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