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修正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發布日期:113-01-31

    為強化違規食品廣告管理,衛生福利部於今(31) 日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將廣告違規情狀納入裁處罰鍰基準之加權事項,加重裁處力道,嚇阻違規食品廣告。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處4至400萬元罰鍰;涉及療效處60至500萬元罰鍰。目前處理原則就違規廣告業者,於上述法定罰鍰額度內,除「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A)」外,並依「違規行為故意性(B)」、「違害程度(C)」及「其他裁量參考(D)」等四個面向,加權計算裁罰金額。本次修正重點係針對上述「違害程度(C)」部分,列舉廣告違規情狀如下:

一、於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送,播送總時間60秒以上。

二、聘請專業人士(機構)或知名公眾人物薦證或代言;內容刊播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人體器官組織示意圖或誇張科學數據。

   倘符合所列情狀罰鍰最高可加權乘以3倍,因此,針對有前述情節之違規業者,廣告誇大不實初次可處12萬元(AxBxCxD=4x1x3x1=12);廣告涉及醫療效能初次即可處180萬元(AxBxCxD=60x1x3x1=180)。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業者,刊登食品廣告,應注意不得涉及誇大、不實或醫療效能,切勿以身試法,更多詳細內容請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22440)查詢。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22440)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聯絡資訊
服務科室

食品衛生科

服務人員

黎慧美

服務電話

04-7115141 轉 5704

服務傳真

04-7110027

健康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