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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國外食品應辦理查驗並完成中文標示

發布日期:114-04-15

       隨著網路拍賣平台盛行,許多民眾會於網路平台販賣從國外網站購買或出國旅遊帶回之食品,賺取價差,但民眾常常因為販賣前無了解相關法規而觸法。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網路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第30條規定,販賣國外進口食品應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取得輸入許可通知(另依食安法第21條規定,膠囊錠狀類食品需於進口前向該署提出查驗登記申請,取得許可文件後,方可輸入),並依食安法第22條規定,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品名、內容物、淨重、負責廠商資訊、有效日期、原產地、過敏原及營養標示等事項後,才可販賣,若未申請輸入查驗或膠囊錠狀類食品無查驗登記或沒有張貼中文標示就進行販賣,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彰化縣衛生局提醒消費者,選購進口食品時,要提高警覺,應向信用良好的廠商購買。購買時務必確認產品外包裝上是否有完整中文標示,以保障食品衛生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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