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購物平台越來越便利,出國帶零食回來賣?或是在網路協助代購國外食品?小心觸法荷包大失血!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0條規定,販賣國外食品應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取得輸入許可通知(另依食安法第21條規定,膠囊錠狀類食品須同時於進口前向該署提出查驗登記申請,取得許可文件後,方可輸入),並依食安法第22條規定,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品名、內容物、淨重、負責廠商資訊、有效日期、原產地、過敏原、營養標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後,才可販賣,若未申請輸入查驗或膠囊錠狀類食品無查驗登記或沒有張貼中文標示就進行販賣,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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