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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假出國遊,攜回食品不觸法

發布日期:115-02-02

        新的一年您是否已做好連假出國攻略?出國旅途中若看到各類美味食品,想買來當伴手禮,或規劃於網路販售、代購轉手營利,請務必先了解相關規定,以免誤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提醒民眾掌握以下三大安心購買法則:
一、查詢消費紅綠燈:
民眾出國旅遊返國前,如欲購買當地食品,應留意該產品在當地是否已有食品回收警訊,或可直接瀏覽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的國際食品「消費紅綠燈」。民眾可依該署發布的警訊內容,進一步參考選購國外食品,避免買到或食用到有疑慮的產品。
二、注意購買量限制:
購買食品自用,需留意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之限制,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三、販售需申請食品輸入查驗:
從國外購買的食品如果是自用,千萬不可在市面或私下販售(網路也不行),如欲販售,務必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經過邊境查驗合格取得許可證明文件,才可於國內販售。否則就違反食安法第30條,可依第47條處新臺幣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再次提醒,民眾購買食品回國前,一定要謹記「自用限額不販售,販售需申請查驗」,無論是販售或自用,一旦超過免驗限量之食品或相關產品,仍應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查驗,以免誤觸法規。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1010期(網址:https://www.fda.gov.tw/TC/PublishOtherEpaperContent.aspx?id=1546&tid=5040&r=202931923)
連假出國遊,攜回食品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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