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精神疾病病友維持穩定生活及居住環境,提供租屋及生活補助申請。
【補助對象】
一、租屋補助:設籍或居住於彰化縣,具精神疾病病史,且租屋地位於彰化縣、承租人為申請人本人者,並以獨自租屋者優先。
二、生活補助:設籍或居住於彰化縣,具精神疾病病史,並經評估有生活或經濟困難者。
【補助額度】
一、租屋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依實際租金覈實補助。
二、生活補助: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
【補助期程】
115年5月1日前申請者,依各項補助規定期間辦理;後續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自申請次月起核予補助至115年12月止。
【申請方式】
由公衛護理師或心理衛生中心人員評估後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另行通知。
【聯絡方式】
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彰化縣衛生局7115141分機5312或洽詢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公衛護理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