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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選物販賣機販售食品標示

發布日期:108-07-15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樣態日益多樣化,只要消費者以現金、代幣或其他行動支付方式付款後,在機台選購且直接取得食品的販售方式,都須符合食藥署公告的「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

此規定規範以自動販賣機(加水站或夾娃娃機等)販售的食品應標示事項,及該自動販賣機設置者的廠商資訊,自動販賣機業者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且以自動販賣機販售的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應依前揭規定辦理標示。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民眾,要看清楚有標示業者資訊及食品標示的自動販賣選物機才選購。

自動選物販賣機販售食品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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