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已於100年1月4日公告本縣衛生局檢驗科為認證之食品衛生檢驗機構。 本次經公告認證之檢驗項目計有調味劑(糖精、環己基(代)磺醯安酸)、過氧化氫、硼酸及其鹽類、色素、二氧化硫等6項。認證有效期間為100年1月4日至103年1月3日。 內容類型 歷史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