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03年6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1031813756號函指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附表五。
附表五: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凡對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與申審流程有相關問題者。歡迎洽詢,服務專線04-7288490、7280842,服務時間為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歡迎民眾不吝指教。
彰化縣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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