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歷史訊息)(歷史訊息)(歷史訊息)(歷史訊息)人行地下道全面禁止吸菸

 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11月29日以署授國字第0990701200號令解釋「人行地下道」應全面禁止吸菸。按「人行地下道」,係設置於路口,供行人經過與活動之處,以解決在地面人車爭路的問題,其使用對象為不特定人均能進出,且為有礙外部氣流流通之建築物內部空間,核屬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所稱「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應予全面禁菸。如人行地下道所在場所係附連於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禁菸範圍者,應依各該相關款次規定全面禁菸。
聯絡人及電話:衛生稽查科 葉瑞洲 7115141轉708

附件下載:

署授國字第0990701200號令公文.JPG

內容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