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衛生局宣布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9月30日醫療行政及法規研討會議決議,自今日(10月4日)起,醫療機構禁止收取政指定醫師費,亦重申未核定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掛號加號費等項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上述費用。
為避免醫療機構擅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9月30日醫療行政及法規研討會,與各縣市衛生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等相關機關,共同檢討醫療機構現行收取各項費用之妥適性,彙整衛生署歷來函釋關於醫療機構擅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之項目,並研議「病歷複製光碟費用」合理之參考範圍,作成以下決議。
(一)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指定醫師費、掛號加號費等項目,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上述費用。
(二)「病歷複製光碟費用之收費原則」為:單筆檢查之複製光碟片,以200元為收費上限;多筆檢查之複製光碟片,以每張700MB容量之光碟片計算,一張收費上限為500元,超過一張之部分,每張加收費用上限為20%。
上開病歷複製光碟收費原則,將提供各縣市衛生局訂定收費標準之參考原則,各縣市衛生局仍得依當地之消費水準及地方特性,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不得超過上開收費原則。
彰化縣醫事審議委員會近日將開會,在不超過衛生署收費上限,訂定本縣病歷複製光碟費用的收費標準,預計本月中就可要求轄內醫療機構遵循。
衛生局局長葉彥伯表示,本縣醫療機構自即日起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會議決議所列不得收取費用項目,一律不能收,落實執行,如果民眾發現收取情況,可向衛生局反映檢舉,將依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103條規定予以裁處。
聯絡人:醫政科 楊香莉 聯絡電話:7115141轉301
(歷史訊息)(歷史訊息)自即日起彰化縣醫療機構不得收取指定醫師費
內容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