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為是指以治療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或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這些行為有學理基礎,經過多年反覆實施,藉由科學驗證結果,對多數人具有普遍性可達到治療效果。此類行為需由透過專業養成訓練、經國家考試取得證照之醫事人員始得執行。
民俗調理是指對人施以傳統之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等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等,這些方法效果,缺乏科學性之研究證實;惟為兼顧文化,行政院衛生署於本(99)年4月15日修訂「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加以管理,對執行民俗調理人員與機構如以廣告方式宣稱、暗示或影射以招徠病人,依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之規定,按醫療法第104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上罰鍰;另民俗調理人員如涉及診斷、處置與治療等行為,即構成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密醫),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本縣衛生局籲請民俗調理人員、非醫療機構,不得為民眾執行醫療行為及刊登醫療廣告以免觸法;也提醒本轄民眾,有健康問題應循正規醫療體系就醫,勿聽信偏方及非醫療機構誇大不實的廣告,以維護自己與家人的健康。
聯絡人及電話:陳美恩(04)7115141轉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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