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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代言不實廣告,衛生局將開罰

  近來薦證代言廣告之風盛行,且有愈演愈列之勢,代言不實廣告案件層出不窮,為保障消費者之消費權益,衛生局除加強該類違規廣告之罰鍰處分,同時針對薦證式廣告之代言人,如涉及違反政罰法第14條故意共同實施違法行為者,依法分別處分。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食品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等情形,若經查獲宣稱誇大不實、易生誤解屬實,刊登者將被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如宣稱醫療效能,則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食品廣告案件除了刊登者要接受處分,如該違規廣告內容薦證代言人也經查證屬實涉及「故意共同違法」,將分別受罰。另,薦證代言廣告案件如有涉及詐欺之情事,將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處辦。
  衛生局呼籲民眾,請勿相信藝人、名人代言之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食品廣告,以免健康及權益受損;對於違規廣告應採取「不看、不聽、不信、不買、不吃」等『五不』政策,以確保消費權益。
聯絡人及電話: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施麗貞(04)7115141轉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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