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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醫療機構不能以揪團優惠的方式招攬醫療行為

  前些日子媒體報載有民眾在網路揪團到眼科做近視雷射治療,湊足10個人每人可省下1萬元,但這樣的行為可能違反醫療法被處罰鍰;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之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有下列事項:一、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一)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二)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四)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處罰。另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第104條「違反第84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行為是不能以優惠、折扣方式招攬,非醫療機構亦不得為醫療廣告,彰化縣衛生局提醒民眾勿在網路以揪團方式招攬醫療行為,以免遭受處分。
聯絡人及電話:陳美恩(04)7115141轉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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