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食品違規廣告氾濫,衛生局為保障民眾的權益,加強取締違規食品廣告及宣導民眾勿輕信誇大不實、涉及醫療效能之違規廣告。所謂食品主要係提供熱量及營養,以維持身體生理正常運作,因此其廣告及標示均不得宣稱可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治療疾病或宣稱可減輕、降低導致疾病及疾病症候群、症狀有效或引用、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又不得宣稱有涉及生理功能者或宣稱有涉及五官臟器者、或宣稱有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及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否則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由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規範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及醫療效能之情事,如有違反,其罰鍰額度分別為新台幣4萬元至20萬元及新台幣20萬元至100萬元。另同法第三十二條亦規定,違規食品廣告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刊播為止。而傳播業者繼續刊播違規食品廣告,應處以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衛生局除全面加重違規廣告之罰鍰處分,同時更加強取締報章雜誌、廣告單張、看板等平面媒體廣告、網路及電子媒體、電台及電視購物頻道等違規廣告,並配合地檢署循線追查違規食品之上游業者,從源頭消除違規食品廣告的出現。衛生局亦呼籲民眾,請勿相信誇大不實之食品廣告,以免健康及權益受損。凡是廣告內容太神奇、太吸引人的,民眾都需要提高警覺,且堅持”五不”原則(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如有任何的疑問,可向衛生局詢問,也歡迎民眾提供電視電台光碟片或錄音帶,或檢具報章雜誌廣告影本等違規廣告資料,向衛生局檢舉,共同打擊違規廣告,以確保消費大眾權益。
聯絡人及電話: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施麗貞(04)7115141轉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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