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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配合海巡署取締無照藥商,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依據藥事法第27-1條規定:「藥商申請歇業時,應將其所領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藥事法第30條規定「藥商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如有解聘或辭聘,應即另聘」;藥事法第50條也規定「需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種種相關規定,皆是在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縣民,有病應去診所、醫院診治,切勿自行包藥或聽信來路不明之偏方,更別在地攤、夜市、已停歇業之藥局藥房等非法營業場所,購買來路不明的中、西藥。本局為保障縣民用藥安全,除加強藥品知識宣導外,並積極配合各單位取締無照藥商及不法藥物。(圖為配合海巡署取締無照藥商所拍攝)
聯絡人及電話:衛生稽查科 許芳綺 7115141轉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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