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衛生局為保障縣民用藥安全,持續加強縣內藥商藥局及醫療院所所販賣、供應、調劑之藥品或醫療器材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或保存期限加強稽查。
經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即劣藥。
另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二、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即不良醫療器材。
其中販賣、供應、調劑「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各藥商、藥局及醫療院所藥物管理人員應定期檢視場所內藥品及醫療器材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或保存期限,如藥品及醫療器材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應下架,不應再販賣、供應或調劑。
聯絡人及電話:衛生局衛生稽查科 陳松賓(04)7115141轉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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