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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衛生局持續加強不法藥物稽查

  為杜絕不法藥物流竄,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衛生局持續加強不法藥物取締工作,針對本縣之藥商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食品及化粧品等進行稽查及抽驗,不合格者將依法查處。
  一般藥物之製造或輸入,需領有核可之藥品製造業者或藥品販賣業者之藥商執照,並經請領藥品許可證與查驗登記之法律程序所製造生產的藥物,才可稱為政府許可藥物;而不法藥物,則是非經由上述一定規範程序,製造或販賣之藥物。依照藥事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依照藥事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藥事法第75條規定,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廠商名稱及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批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衛生局呼籲民眾,為了您的健康,有病痛時應由醫師診治,對於所服藥品有疑義者應主動詢問藥師。自行購買藥物,應注意其標籤或包裝是否具有衛生署核准之藥品或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及完整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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