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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媒體報導「禁菸場所 含菸錠要罰錢」,衛生局派員稽查。

  媒體報導「禁菸場所 含菸錠要罰錢」乙事,彰化縣衛生局緊急動員稽查員前往轄內超商等販賣菸品場所進行查核。
  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禁菸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反者可罰2千元至1萬元罰鍰。本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違反者可罰1萬元至5萬元罰鍰。另依本法第2條第2款規定,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行為。提醒民眾,在禁菸場所無論是吸用、嚼用、含用或聞用菸品都是違法的。
聯絡人及電話:衛生稽查科 葉瑞洲 7115141轉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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