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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彰化縣衛生局辦理「國家賠償之理論與實務」法制教育訓練

  為落實人民權益保障及防止國家權力侵害,早於民國69年7月2日即由總統令制定公布「國家賠償法」。該法的制定及施行,目的在具體實現憲法第24條所明定的國家賠償制度,於此,肯定國家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使公務人員瞭解國家賠償責任學說及法例演變、國家賠償法具體內容及國家賠償案例,彰化縣衛生局訂於本(99)年7月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20分假衛生局3樓會議室舉辦「國家賠償之理論與實務」法制教育訓練,會中敦聘臺灣省政府法規會楊曉安科長(現任彰化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就國家賠償法規範內容及實務操作情形作說明,協助衛生局同仁妥善處理所管業務及行政措施,避免發生國家賠償責任,期以提昇公務員人權保障觀念及服務品質。
聯絡人及電話:衛生局企劃資訊科林惠娟(04)711-5141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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