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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九條

一、轉知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6月3日以署授食字第0991800485號令修正發布。
二、「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第四條: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之程序,由各醫療 (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之人員,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之帳號及密碼後,依前條所定內容通報。
三、「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第九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四、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請依「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若有上 述使用問題,歡迎與本縣衛生局連繫。
聯絡人及電話:藥政科簡向岑(04)7115141 轉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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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03管制藥品濫用獎勵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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