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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醫用氧氣以處方藥品管理

  自從醫用氧氣以藥品管理後,致使需用及管理上出現諸多難題,醫用氧氣常有使用之急迫性,為保障病患用藥權益,爾後醫療院所需提供醫用氧氣相關資訊予門診、出院等需用氧氣指示藥之病患,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內容積大於10公升醫用氧氣(氣態)係以處方藥管理,須由醫師處方,經由醫療人員適當衛教後,病患可選擇於院內取藥或委託醫院認可合約廠商運送。
二、為增進民眾取得「醫用氧氣(氣態)10公升(含)以下鋼瓶」之可近性,行政院衛生署業於99年3月30日公告該項氧氣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病患不需持醫師處方箋,即可逕洽醫用氣體販賣商或製造商購買該類藥品。
三、基於保障病患用藥權益,請各醫療院所協助須用指示藥氧氣之出院、門診或在家休養病患,就近向醫用氣體販賣商或製造商購買所需氧氣藥品,並影印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公布之最新醫用氣體製造商及販賣商名冊,張貼於病患或民眾經常瀏覽之公佈欄或門市(例如:藥劑部門領藥處、診間公佈欄或列印成冊置於門市),方便民眾閱覽或翻閱。
四、有關醫用氣體合格產品及相關廠商資料,已置放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http://www.fda.gov.tw/ 首頁/ 公告資訊/ 本局公告/「醫用氣體許可證、製造商、販賣商及醫用氧氣(氣態)指示藥公告等資料」,並隨時更新。
有關醫用氧氣相關問題,歡迎洽詢彰化縣衛生局藥政科
聯絡人及電話:藥政科 陳金眉(04)711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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