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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認識「偵測極限」與「未檢出」

為保護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各國政府皆訂有食品衛生安全各項標準,其代表之最重要意義,是行政上的管制點,是行政處理的依據,不是健康危害的臨界點,且非以零風險為目標。
  因為檢驗尚非萬能有其拙限,各類檢驗方法皆有其偵測極限,檢驗結果低於偵測極限者,認定為「未檢出」。在檢驗實務上並無法確認檢測到「零」。
  實驗室操作人員及儀器的不同,偵測極限即有所差異。當檢驗方法訂有偵測極限時,不同檢測單位,雖然檢驗結果都是「未檢出」,但意義不同。例如三聚氰胺事件中,以液相層析儀(HPLC)檢測者其偵測極限為ppm(百萬分之ㄧ)等級;以液相層析儀串連質譜儀(HPLC/MS/MS)檢測者其偵測極限為ppb(十億分之ㄧ)等級,因此雖然結果都是未檢出,但意義大不同,而且「未檢出」不等於「零檢出」。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風險管理組張育彰博士-風險溝通
聯絡人及電話:檢驗科林淑英7115141轉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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