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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疑似人口販運案件通報-你我有責

移民署某縣市專勤隊接獲3名菲籍女看護工的檢舉,指稱在養護中心工作,行動受限、休假不正常,專勤隊會同警方前往某家養護中心搜索,一名菲籍女看護當場哭述,每天工作將近16小時,已5個月沒休假。雇主涉嫌剝削外籍看護,被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移送法辦,移民署表示,一旦罪名成立,最重可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府為有效打擊人口販運犯罪,落實人權保障,提升臺灣國際形象,頒訂「人口販運防制法」於98年6月1日開始施行,從預防、保護、查緝等面向防杜人口販運,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不當債務約束、扣留文件或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等行為,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行為,都將受該法重罰。
  究竟具備如何之事實、情節,可被認定為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應注意被害人是否有下列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情形:
(1)為未滿十八歲之人。
(2)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3)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
(4)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者。
(5)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6)接受司法警察人員詢問之證詞顯係被他人教導者。
(7)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不當剋扣者。
(8)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之跡象。
  人口販運通報你我有責!依據「人口販運防治法」第九條規定:警察人員、移民管理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及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撥打110或(02)2388-3095(我想爸爸響鈴救我),您的行動將擴大政府的救援力量。
聯絡人及電話:王秀瑝(04)7115141轉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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