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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未滿18歲學生切莫彼此遞菸,以免捱罰

邇來媒體報導國中學生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同學受罰乙事,本局再次呼籲,依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反者依同法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視聽歌唱業、資訊休閒業(網咖)等場所禁止吸菸;違反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另菸害防制法第12條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違反者必須接受戒菸教育。
  是以,若一個未滿18歲學生在學校內吸菸,並提供菸品給未滿18歲的同學吸食,將同時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除須接受戒菸教育外,還可處新台幣最高共計6萬元罰鍰。
聯絡人及電話:衛生稽查科  葉瑞洲 7115141轉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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