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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製造「連續式被動關節活動器」已列屬醫療器材需辦理查驗登記

行政院衛生署99年4月27日署授食字第0991603832號公告增訂「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十七類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OTHER CATEGORIES SPECIFIED BY THE CENTRAL COMPETENT HEALTH AUTHORITY)品項「連續式被動關節活動器」列屬醫療器材管理。
(一)上揭品項醫療器材,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輸入販售。該品項,除標示滅菌者外,得不適用藥物製造工廠標準第四篇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規定。
(二)另該品項之產品,於公告前,曾經行政生署衛生署判為不列管者,限於本公告日起6各月內,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證,逾期未變理者,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辦。
聯絡人及電話:藥政科陳金眉7115141轉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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