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安全醫療作業環境,提昇醫療安全品質,保障病人隱私維護的權利,避免發生醫療疏失,衛生局於本(99)年4月份開始將針對轄區醫療院所進行全面督導考核,考核項目訂定之醫療安全指標有:
一、應懸掛開業執照、醫師證書、看診時間表。
二、醫師應親自執業。
三、各類醫療作業應由合格醫事人員執行。
四、工作人員應有職前訓練及病人安全相關教育訓練。
五、加強辨識病人安全的正確性。
六、規劃醫療院所建置不良事件通報制度與危機管理。
七、工作人員於門診執行醫療業務時,應注意維護病人隱私、減少程序疑慮,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
八、護理人員給藥、注射技術應三讀五對。
九、藥劑人員應親自執業及配帶證件且對病人指導用藥與諮詢。
十、藥品保存不可超過有效期限。
十一、藥品調劑作業及藥袋標示應符合藥事服務安全作業指引。
十二、落實推動以病人為中心之安全作業環境與文化。
十三、醫療院所對各項醫療作業(含處置、用藥、護理、檢驗、檢查等)應依各項標準作業規範辦理。
十四、醫療院所提供服務收取醫療費用之收據是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
衛生局將以此十四項考核指標,作為本年度醫療機構督導考核重點,俾以提昇醫療院所有效管理機制,保障醫療安全品質,維護民眾健康。
聯絡人及電話:醫政科 蔡玉女 04-7115141轉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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