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民眾檢舉超商販售「無煙菸品口溶菸錠」乙事,彰化縣衛生局緊急動員稽查員前往轄內超商等販賣菸品場所進行查核。
依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款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菸品促銷或為菸品廣告,違規者處新台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3款規定,不得以每一販賣單位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對消費者販賣菸品,違規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無煙菸品口溶菸錠」仍屬菸品,對於身體健康有一定的危害,衛生局呼籲民眾切勿輕易嘗試,以免影響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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