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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衛生局呼籲非醫療機構不得刊登醫療廣告,以免受罰

依據醫療法第9條「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第87條第1項「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及第104條「違反第84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主要係因醫療行為與人民生命、健康關係重大,為避免欠缺醫療專業知識的社會大眾誤信錯誤醫療消息,或者嘗試療效不明的醫療方法,致使其生命、健康遭受危害,故必須普遍禁止一般人在傳播媒體或以其他方法刊登招徠醫療服務之廣告資訊;且不論其廣告係刊載於機構內或機構外,均應依違反醫療法廣告相關規定辦理。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縣民,請選擇合格的醫療機構看病,以維護自己及家人的健康。
聯絡人及電話:衛生局醫政科陳美恩7115141轉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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