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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門診醫療隱私權維護規範

門診醫療隱私權維護規範(2009/11/19 )

為維護民眾就醫隱私權,行政院衛生署日前公告「門診醫療隱私權維護規範」,明訂醫療機構門診醫療業務,應遵循的病患隱私權維護指引,並納入「新制醫院評鑑基準」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基準」項目。
  「門診醫療隱私權維護規範」共分四大項,並以逐項細列,重要規定有:1.與病人作病情說明及溝通,或於執行觸診診療行為及徵詢病人同意之過程中,均應考量到環境及個人隱私之保護。2.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在場;於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3.門診診間及諮詢會談場所應為單診間,且有適當之隔音;診間入口並應有門隔開,且對於診間之設計,應有具體確保病人隱私之設施。4.進行檢查及處置之場所,應至少有布簾隔開(且視檢查及處置之種類,以有個人房間較為理想),檢查台亦應備有被單、治療巾等,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並應有避免過度暴露之措施。5.診療過程,對於特殊檢查及處置,應依病人及處置之需要,安排適當人員陪同,且有合適之醫事人員在場,並於檢查及處置過程中隨時觀察、注意隱私之維護。6.於診間呼喚病人時,宜顧慮其權利及尊嚴;候診區就診名單之公布,應尊重病人之意願,儘量不呈現全名為原則。7.教學醫院之教學門診應有明顯標示,對實(見)習學生在旁,應事先充分告知病人;為考量病人隱私,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應徵得病人之同意。
  彰化縣衛生局為督促醫療院所落實此規範,將列入明(99)年醫療機構督導考核項目,請醫療院所配合執行,讓民眾於身體不適就醫時,能安心保有個人隱私,不再造成另一方面的「心理」不適。
聯絡人:醫政課楊香莉 聯絡電話:7115141轉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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