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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醫療法第14條、第66條條文修正公布

醫療法第14條、第66條條文修正公布(2009/06/10 )

行政院衛生署為維護全民的健康,提供全國人民良好的醫療品質,創造安全的就醫環境,修正醫療法部分條文-第14條、第66條條文,經立法院通過咨請 總統於98年5月1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6291號令公布。
為均衡醫療資源分布,提升病床運用效益,有效管制醫院設立或擴充,醫院之設立或擴充審查辦法,涉及人民之權益申請事項,其訂定必須有法律授權依據,始合乎法律保留之原則,爰修正醫療法第14條,明定前開審查辦法法律授權依據及其授權範圍。另鑑於現行醫療法、醫師法及藥師法對於交付藥劑容器或包裝之載明事項有所差異,為保障病人知的權益及用藥安全,並與其他法令之規範事項具一致性,以利醫療機構遵循,爰修正醫療法第66條,規定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其容器或包裝載明事項參照藥師法第19條之規定,除現有法定項目外,增列應載明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等事項。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醫療院所,因應醫療法修正公布,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除現有法定項目外,需增列載明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等事項。
聯絡人:醫政課楊香莉
聯絡電話:7115141轉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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