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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衛生局提醒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縣民,自101年7月12日起將更改鑑定辦法!

衛生局提醒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縣民,自101年7月12日起將更改鑑定辦法!(2009/06/02 )

政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於96年7月11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7331 號令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名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依據彰化縣縣政統計通報資料,彰化縣至97年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計有62,749人,較上年底增加1,811人(2.97%);身心障礙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為4.78%,較上年底增加0.14%,續呈逐年上升趨勢。
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衛生局提醒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民眾,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有關身心障礙者新鑑定辦法必須於5年後實施,故自101年7月12日起更改鑑定辦法,目前中央相關部會(包括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正積極修訂相關辦法或法規,請有需求民眾留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法規公布,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法規公布可逕至全國法規資料庫之法規檢索瀏覽及下載,網址:http://law.moj.gov.tw/fl.asp。若有疑問可與衛生局醫政課曾秀霞洽詢,電話(04)7115141轉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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