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救護車 收費標準有一套(2009/03/23 )
救護車為救護及運送傷病患交通工具,衛生局提醒民眾,本縣救護車收費應依照「彰化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自治條例」計算,不是用喊價的。邇來衛生局接獲民眾反應醫療院所執行救護車業務時未依「彰化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自治條例」標準收費,衛生局重申彰化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自治條例早於89年10月20日公布,並於93年12月20日再次修正發布。本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救護車收費基本額,以新臺幣六百元收費。
二、救護車行駛超過五公里者,每公里之收費以新臺幣二十元計算。
三、救護隨車使用藥材費按公、私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分別計收。
四、過橋過路費按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前項公里數之計算包含回程,未滿一公里以滿一公里計算。
另本縣救護車隨車醫護人員執行勤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醫師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計算。
二、護理人員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三、救護技術員每小時以新臺幣三百元計算。但救護技術員如為司機時不得收費。
前項收費標準自以單程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亦以一小時計算。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規定: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違反第20條規定依同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據該法第18條規定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如救護車駕駛未領有救護技術員證照,則車上需另有二名救護技術員陪同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違反第18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局長葉彥伯提醒,本縣救護車收費標準公布於衛生局網站外,每輛救護車內都必須張貼收費標準,民眾支付救護車費用時應索取收據,若發現有不合理收費情形,可向衛生局檢舉,檢舉電話7115141轉305。
聯絡人及電話:王曉琪(04)7115141轉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