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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衛生局提醒醫療院所施行人工流產須符合法令規定

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然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另依醫療法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醫療院所若未依上開規定施行人工流產,衛生局即依違反上開規定予以處罰。衛生局再次提醒醫療院所,若有施行人工流產者,須依上開規定辦理。
聯絡人及電話: 蔡玉女、04-7115141轉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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