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菸害防制法』 98 年 1 月 11 日 起全面實施擴大禁菸場所,禁菸場所必須於所有入口處張貼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相關之器物,違反規定將被處新台幣 10,000~50,000 元罰鍰。
其中針對吸菸場所之限制與違規行為之裁罰,均增加許多新的規範,為充分運用各宣導通路密集擴大宣導,本府動員各局處、所轄附屬機關及立案團體轉知所屬知照,除了辦理菸害防制法之說明會外,並提供菸害防制法違法行為及罰則宣導單、職場自評表及禁菸海報分發予本縣立案團體轉及民間機構。
衛生局葉局長彥伯再次呼籲,適用菸害防制法第15條所定之全面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反者將處新台幣 10,000~50,000 元罰鍰。如有禁菸海報需求者,請前往所轄衛生所或本縣衛生局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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