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三聚氰胺檢測標準,彰化縣衛生局說明如下:
1.目前行政院衛生署對三聚氰胺的殘留標準尚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公告其食品安全及品質標準,故目前仍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不得殘留之規定辦理。
2.有關人民健康之食品衛生安全標準,彰化縣衛生局認為應採最嚴格的標準為民眾的健康把關。衛生局希望行政院衛生署應以民眾健康為優先考量,審慎訂定相關標準。
本局不定期將各單位檢驗資料更新並陸續公布新的訊息於本局網站。目前已送檢情形請下載以下附件參閱,或隨時至本局【網站(http://www.chshb.gov.tw)/衛生資源/食品類】下載。
聯絡人及電話:食品衛生課彭永昌 04-71151441轉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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