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的前身為救護車裝備標準,舊有的救護車裝備標準其約制力較為薄弱,所以在新法中被提昇為管理辦法,其內容也有所改變,其重點簡述如下:
一、救護車裝備標準依救護車類別區分為一般型及加護型而有不同之裝備標準。
(一)一般型救護車裝備標準:
攜帶式及固定式氧氣筒容量單位由毫升改為公升;6號抽吸導管變更為8號;另
增加手持式血氧濃度分析儀即報戶定固帶4條等。
(二)加護型救護車裝備標準:
除一般型救護車規定之裝備外,另增加可攜帶式之心臟監視器
、血糖機、攜帶式自動呼吸器、生產處理包、燒傷包及加護急救箱等。
二、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四)支援防疫措施。
(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
三、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救護車,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正其裝備。
彰化縣衛生局為確保救護車出勤時之醫療照護品質,將定期及不定期至轄內各救護車設置單位進行抽查以保障縣民使用救護車時之安全及品質。
聯絡人:王曉琪711514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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